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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学生约人游泳溺亡 受邀邻居同学也一起当赔匠

日期:2013-04-18 | 我要一百编辑部 | 收藏

一个不会游泳的男孩,邀约两个会游泳的伙伴下水,自己却不幸淹死。昨天重庆晚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,该院判决3个参与游泳的孩子都有责任,两个伙伴及家长判赔12万余元。目前,死者家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眼下天气逐渐变热,下河洗澡的人增多,提醒家长一定要教育自己的孩子:私自下河洗澡有很大风险。

邀约游泳自己淹死

去年暑假前,17岁零1个月的小张,在南坪中学读高中。

法院调查核实,去年7月8日下午,小张给住家附近的14岁伙伴小王打电话,说天气太热,去不去洗澡?还说把同学小李一起喊起去。由于三人都住在南岸区长生桥镇,遂约定地点在长生桥苦溪河断桥处。

小李和小王到了断桥,见小张没到,就先下河。过了一会,小张赶到河边,他不会游泳,遂要求同学小李教他。哪知,小张游了一会儿竟游到了深水区,呛了几口水,顿时慌乱起来,死死抓住小李。

不会救人的小李挣脱了,游到岸上找竹子救人。小王闻讯也游过去救人,但最终两人没能救起小张。

害怕担责没告诉家长

小王和小李游上岸,穿好衣服站在岸边观望,希望奇迹出现。最终,他们失望了。

小张的手机还在岸边,小王就问小李怎么办,小李说“甩到河里”。

当晚,小王很害怕,就住在小李家。

次日,小张的母亲打电话给小李,询问儿子下落,小李撒谎说不知道。直到警察第二次询问小王和小李时,他们才承认和小张一起洗澡、小张溺亡的事实。

小张的父母称,两个伙伴扔掉儿子的手机,目的就是为了隐瞒真相,这太让人气愤了。几天后,他们才在河里发现儿子的尸体。

小张父母的代理人、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健康认为,两个伙伴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也没有尽到相互照应义务,为此提出37万余元索赔。

小张的父母告上法庭。

小李和小王的父母在法庭上称,小张的父母对自己的孩子缺乏监管,自己的孩子没有责任。

年龄越大责任越大

死者小张:

担责70%

法院认为,小张溺亡时年满17周岁零1个月,可以进行与他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。根据他的年龄,以及在学校接受的教育,他完全应该遇见到:一个不会游泳的人,在没有救护人员和教练在场的情况下会造成什么危害后果。所以,小张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,还邀约他人下河游泳,自己应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。法院为此酌情主张70%的责任。

同学小李:

担责20%

法院认为,小李年满17岁零7个月,和小张一样,都能够预见不会游泳的人下河游泳的危害后果。在明知小张不会游泳仍然接受邀约并一同下河游泳,他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。由于小李教小张游泳,加之小李的年龄比小王大,所以,小李责任要比小王大。

法院确定其承担20%的责任。根据计算出的赔偿损失,最终判决由小李及父母赔偿8万余元。

伙伴小王:

担责10%

法院认为,小王在事发时只有15岁零6个月,相对小李来说,认知能力稍微弱一点。另外,小王没有教小张游泳,责任最小。

法院认定小王担责10%,并判决小王及父母赔偿4万余元。

另外,这两个家庭分别相互承担连带责任。

来源:重庆晚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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